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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信用卡诈骗罪:输入密码并非身份验证

2016-09-19 16:27:03 信用卡网 http://ka.southmoney.com

  界定信用卡诈骗罪:输入密码并非身份验证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下称拾卡取款),如何确定行为性质,2008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均明确指出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拾卡取款的行为性质,并没有因司法解释的出台而一锤定音,学界和实务界仍然出现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的两种主张和判例,造成同案异判的现象。近来,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拾得信用卡并取款的过程细分为插卡、输码、按数、取款、退卡等五个步骤,“冒用”行为发生在“输码”环节,拾得信用卡取款需要输入密码操作,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信用卡时已完成输入密码环节,可以直接按数取款,不属于“冒用”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定盗窃罪。笔者认为,这种输入密码代表身份验证的观点值得商榷。

  输入密码不具有验证持卡人真实身份功能

  该观点认为,在ATM机取款操作步骤中,输码是ATM机身份验证的唯一环节,而按数取款等步骤均无身份验证的效用。“冒用他人信用卡”中的“冒用”是冒名使用的缩写,拾卡人在已经输码的ATM机按数取款,没有输码就没有“冒名”;没有冒名就没有诈骗;而无诈骗又何来信用卡诈骗?

  笔者认为,把输码界定在持卡人身份的验证功能上是对输码功能的误读。众所周知,自动柜员机简称为ATM机。银行设置ATM机,就是通过计算机代替柜员进行交易,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架起便捷的交易桥梁。同时,由于存放在银行或ATM机中的现金归银行占有和控制,各商业银行都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银行应在章程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责任”的规定,与持卡人在签订领用卡合约时,一方面会约定凡输码正确,银行占有和控制的现金就转移给取款人;另一方面也会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所为,由持卡人承担还款责任,持卡人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简言之,输码只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约定,只要输入密码正确并符合额度标准,ATM机就必须吐钞,而不问取款人的真实身份。因此,输码不是验证持卡人的真实身份,而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约定占有转移的条件,并在此条件下还款责任的承担。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持卡人为了方便,在领用卡时干脆不设密码,此时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银行是无法也无须验证身份的。还有一种情况,持卡人把密码告诉取款人,取款人在ATM机上取款,银行也不能辨别取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样,拾卡人如果到银行柜台去取款,只要拾卡人输入密码正确,取款时柜台工作人员也不会问其身份如何。因此,持卡人既可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