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日起凡持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刷卡消费单笔达人民币1500元或美元100元(交通银行Y-Power信用卡刷卡消费单笔达人民币500元或美元60元),则该笔交易即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短信密码版或证书认证版网上银行,或卡片背面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办理“想分就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可申请的分期付款期数为3月期、6月期、9月期、12月期、18月期、24月期。
2.本次活动仅限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标准信用卡(包括金卡、普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刘翔VISA信用卡(包括金卡、普卡)、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世博信用卡(包括金卡、普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公务卡及各类联名卡的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参加。
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人民币或美元交易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当时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美元账户内的消费欠款总额,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交易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分期付款业务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增加用于分期付款业务交易的额度。
对于符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条件的交易,由我行根据持卡人信用卡内实际消费欠款转为分期付款金额,不可任意选择转为分期付款的金额。
每期还款本金依持卡人选择并经银行批准同意的分期付款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手续费依分期付款交易的金额、分期付款期数而定,按月收取,手续费费率详见费率表。分期付款期间,该笔分期交易及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须每月全额还款,如因客户未及时全额还款导致滞纳金、超限费等相关费用需由客户自行承担。
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本金等额恢复。
已到或已过到期还款日的交易将不能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未到到期还款日的交易须在刷卡交易日起的两天后至该笔交易到期还款日前的三天之间申请对该笔交易进行分期付款。成功申请的分期付款业务,其分期付款期数自申请后第一份账单的当月起算。
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期数及金额不能更改;对已经进行分期付款处理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还款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持卡人可以通过短信密码版或证书认证版网上银行,或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申请提前终止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
11.对于已经成功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情况,则仅在持卡人提出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交易的有效退货签购单凭证后,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才会终止其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已经支付的各期手续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