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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分期:如何认定信用卡分期产品恶意透支

2016-12-28 14:15:21 信用卡网 http://ka.southmoney.com

  信用卡分期:如何认定信用卡分期产品恶意透支

  目前,我国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消费分期,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购买某商品、服务时,所应支付的款项可通过信用卡账户分期入账扣收。二是账单分期,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信用卡进行普通透支消费后,在账单日之前,可向发卡行申请将该期账单转成分期付款形式进行偿还,也有部分银行在客户消费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将该笔定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三是现金分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而现金分期业务是指“预借现金”中的“现金转账”业务所涉款项的分期偿还机制。

  一是关于分期产品透支额度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对消费分期和账单分期的性质没有争议,因为此二类分期业务是持卡人基于发卡行授信额度进行的透支消费后的还款模式变更,分期还款不影响该笔透支金额属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数额的性质认定。若持卡人恶意透支此二类分期产品额度,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现金分期业务表现出了依附于信用卡之上的贷款产品特征。持卡人涉嫌恶意透支现金分期额度是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有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信用卡业务是否可以扩大到小额信用贷款范围。

  笔者认为,现金分期业务符合相关规定的信用卡常规业务,具有授信、透支及还款功能,与普通信用卡透支没有本质区别。一是从透支角度上看,现金分期业务的额度是以事先约定额度限额的方式允许客户在此额度内透支款项。二是从信用卡基本功能上看,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信用卡的信用贷款功能,现金分期业务即便被理解为信用贷款,也没有超出刑法对信用卡基本功能的解释。三是从额度性质上看,现金分期所占用的是客户信用卡的分期付款授信额度或是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并非变相提高了客户额度,也未超过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四是从具体操作规则上看,现金分期业务操作流程和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并无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持卡人恶意透支现金分期额度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二是分期产品透支额度在恶意透支型犯罪数额中的认定。信用卡分期产品最重要的特征是银行通过民事约定给持卡人的透支款项重新规定一个还款期限。但持卡人在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时,发卡行会依照合同约定取消分期还款服务,持卡人未到期的分期本金会被一次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