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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这些“霸王”格式合同,你知道吗?

2016-07-25 11:21:14 信用卡网 http://ka.southmoney.com

  信用卡的这些“霸王”格式合同,你知道吗?

  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合同条款同样对持卡人设定了大量限制,而银行的权限则依旧是“敞口且可变更的”。美食不限量的自助餐自然人人喜欢,但如果换成对方单方面权利不限量的格式合同,恐怕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不公平”。

  “我们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以及相关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等都是不能修改的”,某股份制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其他银行的情况也都类似,只要客户想办理信用卡,都需要签署这种一个字也不能修改的格式合同。”

  手握信用卡审批权的银行在合同约定中“霸气十足”。某国有大行官网的《信用卡章程》,在关于“本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内容中,共20次出现单方面的“有权”,其中仅有4次的权利属于持卡人,其余16次均是银行的单方面特权。

  合同预设

  多项银行单方特权

  尽管从销售手法来看,商业银行为了取悦新客户或增强老客户黏性,经常放低身段进行促销,甚至准备了各类的开卡礼和首刷礼争夺客户,但是,在用户往往忽视的法律领域,银行可谓冷面无情,表述严谨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为自己免责,另一方面则对客户有些苛责。

  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事实上,银行对于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

  此外,资深法律界人士称,“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这种表述与银行经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敞口,为银行未来可能的信息转移提供了法律支撑,而用户则承担了不确定性风险。事实上,在上述合同中,银行预留了大量的不确定性给用户,强调自己有权调整,甚至可以“不解释”。

  最霸气侧漏的条款是“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并符合换卡条件时,银行有权为其更换信用卡”的表述,因为在平等的语言环境中,前提条件“符合换卡条件”对应的结果应该是“银行有义务为其更换信用卡”,但显然银行借助文字游戏,把义务转换成了权利。

  对于持卡人而言,利益受损风险最高的条款则是“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换句话说,上述表述意味着银行有权对于合同中较为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因素进行调整。对于这一霸王条款,银行可不是仅仅纸上谈兵,事实上,很多银行确实一直在这么做。

  此前也有大量的报道显示,持卡人的积分虽然确实没有缩水,但是能兑换的东西却大大缩水了;而一些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也在抱怨,“原本为了打高尔夫优惠而申请白金卡,却突然被告知高尔夫权益暂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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