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大问题:个人信息该怎么监管?
2017-06-09 16:25:37 信用卡网 http://ka.southmoney.com
融机构发生借贷融资形成的负债及偿债记录,以及为负债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记录。其中包括房贷、车贷、学贷等各种贷款,信用卡透支,以及为贷款和信用卡额度提供的担保等。在我国,这个领域的负债信息平均约占个人总负债的85%。其二,个人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各种消费中形成的负债及偿债记录,如赊购、水电气话先消费后付款形成的欠款等(它们可归结为企业对个人的商业信用),以及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这个领域的负债信息平均约占个人总负债的10%。其三,公权机关所掌握的个人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形成的负债记录(如欠税、欠缴的社会保障费、欠交的行政罚款)以及法院判决后未执行的应赔偿而未赔偿的欠款等。这个领域的负债信息平均约占个人总负债的5%。
个人信息在征信中的使用方式
个人信息在征信中的使用方式可以概括四个字——有限使用。“有限”的标准就是,特定用途特定授权,没有授权原则上就不能使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个人征信信息一般用于信用交易领域(即放贷活动及贷后管理),不宜在其他领域广泛交叉使用,否则容易导致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益的法律风险。
以目前急剧扩张的共享单车市场为例,共享单车企业是借助共享单车这个介质,以押金的方式在进行社会集资,并借助押金资金池的巨额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共享单车企业如何管理高达百亿的押金资金池,并确保用户的押金随时可以退付。征信机构能否将其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直接提供给共享单车企业进行风控管理?我个人认为,若征信机构为共享单车企业的资金安全管理提供服务,似乎还是正道。但如果征信机构与共享单车企业合作,以信用的名义约束租车人,防止自行车被毁坏,则有点本末倒置。因为自行车毁坏与否,是企业自身的管理和业务模式设计问题;而没有租车人本人的授权,征信机构是无权自动对外提供租车人信用信息的,否则就属于征信信息滥用。
总而言之,征信只宜用于在借钱还钱中防范信用违约风险,而不宜广泛用于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行为人的内部经营管理。
征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
征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在于:征信是采集那些不能无条件公开或者已经公开却不便自由获取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并依法进行有限共享的一种方式及其制度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则是通过不同层级的制度安排,来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行为人诚实守信,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般包括三个层级的要求:一是在道德层面的宣传教育,培育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二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行为人自身内部的具有自我约束性的信用管理,即在主观上应自觉守信,而不能恶意失信;三是通过推动信息共享来从外部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行为人进行市场化约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息共享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机制进行共享;二是将不能公开的信息通过征信这个机制依法进行共享。这里为什么要强调信息共享?是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在诚实守信这个环节出现的许多问题,往往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套利而形成的。
由此可见,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两者的内在联系在于,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息共享这个层面的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必须严把征信市场准入关
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依法进行行政审批。为探索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经验,人民银行在2015年同意8家社会机构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至今已有两年的时间。开业准备之所以延续到现在,有三个意想不到的因素:一是未想到在这个过程中遇上互联网金融整顿,这项工作至今未结束;